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文件
州党办发〔2012〕2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
《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暂行)》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暂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2日
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黔西南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力度,推进我州工业化、城镇化带动战略进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以用为本、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及学术水平较高或技术能力较强的我州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章 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符合我州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需要和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院士除外)。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有以下六类:
(一)“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省级选拔管理的专家、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博士生导师;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全日制博士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
(五)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人员和高技能、特殊技能人才。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调入或按“不求所在、但求所为” 的原则,以聘用、兼职、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信息、拟引进人选、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时间为1年。试用期满后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不列入引进人才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自主决定引进人才的方式、待遇,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合格后,在我州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生活待遇
符合引进条件的第一类人才(“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100万元。
符合引进条件的第二类人才(省级选拔管理的专家、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博士生导师;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50万元。
符合引进条件的第三类人才(全日制博士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25万元。
符合引进条件的第四类人才(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15万元。
符合引进条件的第五、六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人员和高技能、特殊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3万元。
(二)工资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规定,按其取得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直接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不受编制、岗位设置影响,享受相关待遇。有突出贡献的,可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的,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采取调入方式安排,其职务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正式任职后,按任命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三)岗位津贴
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三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600元;
第四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300元;
第五、六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100元。
(四)科研项目经费
对于第一、二类人才,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科研课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对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携带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其他各类人才,经州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和国家级的课题,争取有关项目经费支持。
(五)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优质服务。
(六)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
(七)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进入事业单位的,按“先进后出”的原则先行安排,不受现行编制限制。
(八)引进人才提出申请解决其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用人单位按现行政策规定妥善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按就业渠道逐步解决,或向有关企业推荐安排。
(九)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州入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入学,享有与当地学生同等政策。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后,留在我州工作的,享受我州人才津贴待遇;因其它原因离开后又到我州服务的(间断的情况),继续享受第十二条(二)至(九)款优惠政策。试用期满合格的,一次性发给购房及生活补贴,服务年限达不到5年的,所享受生活待遇须退回。到我州挂职人员可享受对应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对聘用、兼职、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第十二条有关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协议聘用、按绩付酬,相关部门要给予协助支持。
第十五条 对暂不迁入我州户口和接转人事关系的,在我州工作期间,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制度。由所在单位对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健全完善引进人才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按同级财政承担原则,用人单位为全额、差额拨款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用人单位为财政定额拨款的,引进人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财政按定额拨款比例分别承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引进人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科技局、科协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促进人才引进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50万元,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人才资源调查统计、专家评选、奖励等。各县(市)要相应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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