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实施单位:县级政府牵头,县(市、区)移民、水利、财政部门
(1)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5、享受对象: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例如:鲁布革、天生桥一、二级、平班、龙滩、光照、大田河等大中型电站,兴西湖、围山湖、木浪河等大中型水库)
7、办理程序:各县(市)审核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并逐级上报审核,最后国家审定后拨款兑现。